隨著票訴案件的不斷增多,越來越多的持票人加入了票據訴訟的行列,而取得票據的基礎關系類型也越來越多樣。
票據質押借款的日常操作
畢竟,電子商業匯票已經成了不少公司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十分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資工具。除了正常的支付外,將票據作為抵押物,向他人借款也是其中一種十分重要的應用。
就像銀行允許票據作為抵押物進行貸款,一般來說,會對商票的風險進行評定,根據風險評定的高低設置不同的抵押率。如果是兌付能力很強的銀行承兌匯票,或者某些央企票作為質押物,與資質一般的企業相比,相同借款金額所需抵押的商票總額相對較少。反之,資質一般企業的商票作為抵押,所需總額一般會超過借款金額很多。
疑問
質押票據金額大于借款金額,
債務人在票據到期時仍未歸還借款,作為質權人持有票據,該如何處理?
首先,質押票據到期,債務人仍未歸還借款的,質權人對票據的處置應先考慮主債務是否已經到期。
如果主債務已經到期,也就是說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到了,出質人仍未歸還借款,這時,質權人可行使票據權利,但不得將票據繼續背書。
如果主債務尚未到期,質權人可在票據到期后行使票據權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繼續作為債權的擔保。
解惑
如質權人行使票據權利,
可以請求全部票據金額還是只能請求借款金額?
如借款人尚未歸還借款,質權人提示付款被拒付后,行使追索權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請求完整的票據金額。
當然,質權人獲得全部票據金額后,如果大于債權金額的,應將多余部分退還給出質人。
思考
質押借款取得票據,
常見的糾紛點在哪里?
趙偉喆律師表示,在目前的票據糾紛處理實踐中,因質押借款取得票據常見的糾紛點為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中約定為質押票據進行借款,但實際操作卻是背書轉讓票據而非質押。
2-質押票據金額大于債權金額,借款合同對利息與超出債權的票據金額部分未做處理約定,在庭審過程中也未能就此做出合理的說明。
上述情況下,法院對質權人行使追索權存在質疑,常會出現駁回質權人請求的情況。
票研社評
票據律師趙偉喆律師提示,隨著近年票據糾紛數量的增多,越來越多的法院與法官,對于票據糾紛的處理越發慎重。票據關系、取得票據背后的基礎關系,都成了審查要點。不管是持票人還是背書票據的其他背書人,都應重視這一變化,合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