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據交易所各會員單位: 為防范偽假票據風險,規范偽假票據處置行為,上海票據交易所制定了《上海票據交易所處置偽假票據操作規程》,現予以發布實施。 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系上海票據交易所,服務熱線:021-23139999。 特此通知。 上海票據交
上海票據交易所各會員單位:
為防范偽假票據風險,規范偽假票據處置行為,上海票據交易所制定了《上海票據交易所處置偽假票據操作規程》,現予以發布實施。
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系上海票據交易所,服務熱線:021-23139999。
特此通知。
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7日
上海票據交易所處置偽假票據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防范偽假票據風險,規范偽假票據處置行為,依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2號)《票據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公告〔2016〕第2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偽假票據包括:
(一)票據業務主體名稱惡意記載為其他單位名稱的電子商業匯票;
(二)冒用其他單位身份開立賬戶并通過該賬戶作出票據行為的電子商業匯票;
(三)經有權機關認定的其他偽假電子商業匯票。
第三條 開展偽假票據處置工作應當遵循快速響應、穩妥處理、及時報告的原則。
第四條 金融機構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應當對客戶身份的真實性及其開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真實意愿負責,保證電子商業匯票記載的客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 涉假票據當事人開戶機構應當在發現偽假票據后的24小時內報告上海票據交易所。
其他票據當事人發現偽假票據后,應當通過其開戶機構及時通知涉假票據當事人開戶機構并報告上海票據交易所。
第六條 針對偽假票據,涉假票據當事人開戶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風險進一步蔓延,同時可以向上海票據交易所申請進行票據鎖定。
第七條 申請票據鎖定的,應當由涉假票據當事人開戶機構法人向上海票據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公章或預留印鑒章的《偽假票據應急服務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1),《申請書》中應明確認定為偽假票據的情況說明;
(二)相關證明材料(如報案記錄、被冒用企業出具的說明或公開渠道發布的公告等);
(三)擬申請鎖定的票據清單;
(四)上海票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對鎖定票據申請解鎖:
(一)票據當事人擬辦理票據撤回或結清;
(二)持票人對票據鎖定有異議且經原申請鎖定機構確認為非偽假票據;
(三)其他需要解鎖的情況。
第九條 申請票據解鎖的,應當由原申請鎖定機構向上海票據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公章或預留印鑒章的《申請書》,《申請書》中應明確解鎖理由;
(二)相關鎖定票據已解除風險的證明材料;
(三)擬申請解鎖的票據清單;
(四)上海票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向上海票據交易所申請票據鎖定或票據解鎖的機構應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并承擔因此所可能引起的風險和責任。
第十一條 上海票據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后的24小時內完成審核,并進行相關操作,同時向申請機構反饋《偽假票據應急服務操作結果通知書》(見附件2)。
第十二條 已鎖定票據到期兩年后如仍未解鎖,上海票據交易所將依據《票據法》等法律法規采取相關措施。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票據交易所將視情節輕重采取函告、約談、暫停或限制其部分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功能等措施,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和當地金融監管機構:
(一)未對客戶身份的真實性和客戶開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真實意愿盡審核責任,導致出現偽假票據的;
(二)發現客戶有偽假票據行為未及時報告,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向上海票據交易所提交虛假材料申請票據鎖定或票據解鎖的。
第十四條 本規程由上海票據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