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線上貼現”業務方案上海票據交易所(2022.06)
目錄
1 概述
1.1 業務功能
1.2 業務主體
1.3 與貼現通業務的關系
1.4工程實施
1.5過渡期安排
2 業務流程
2.1 貼現申請人信息登記
2.2 企業簽約
2.2.1 簽約需求登記
2.2.2 企業簽約
2.3 委托信息登記
2.4 詢價交易
2.4.1 意向詢價
2.4.2 掛牌詢價
2.4.3 對話報價
2.5 清算結算
2.5.1 票據業務系統票據
2.5.2 原ECDS票據
2.6開戶行處理
1 概述
貼現是實現票據融資功能最為重要的業務環節,特別是對處于產業鏈弱勢地位的民營小微企業而言,貼現在其日常經營和持續發展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2019年2月1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2021年9月1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大對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紓困幫扶力度,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票據貼現融資,緩解中小微企業占款壓力。
為促進線上貼現業務發展,提升貼現融資效率,上海票據交易所(以下簡稱票交所)在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建設了“線上貼現”業務模塊,提供貼現業務的線上詢價、線上成交等功能,為票據市場提供集中統一的線上貼現功能支持,實現企業貼現業務一體化、全線上辦理,推進貼現融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票據市場轉型升級,更好地支持民營小微企業貼現融資和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1.1 業務功能
“線上貼現”業務模塊為全市場成員提供貼現業務的協議簽署、貼現詢價、線上成交以及清算結算等功能。票據經紀機構通過“線上貼現”業務模塊為其企業客戶提供貼現詢價等服務,貼現機構通過“線上貼現”業務模塊予以應答。供應鏈票據可以通過供應鏈平臺辦理線上貼現業務。
1.2 業務主體
貼現申請人,是指具有貼現意向的持票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等。
貼現機構,是指具備票據貼現業務辦理資質的金融機構。
票據經紀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備案的票據經紀機構。
1.3 與貼現通業務的關系
“線上貼現”業務模塊在充分繼承原有貼現通業務功能的基礎上,進行了升級優化。票據經紀機構在接入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前,可以繼續使用原貼現通客戶端或直連接口辦理貼現通業務,接入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后,應當通過“線上貼現”業務直連報文辦理貼現通業務。
原本通過客戶端或直連接口參與貼現通業務的貼現機構,在接入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前,可以繼續使用原功能模塊處理貼現通業務;接入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后,應當通過“線上貼現”業務直連報文開展業務。
1.4工程實施
“線上貼現”業務直連報文在《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直連接口規范V1.1》票據產品分冊內,分為票據經紀機構類、供應鏈平臺類和貼現機構類。
序號 | 適用對象 | 功能模塊 | 報文 |
1 | 經紀/平臺 | 貼現申請人信息登記 | 貼現申請人信息登記維護申請報文 |
2 | 貼現申請人登記解除申請報文 | ||
3 | 貼現申請人信息查詢申請報文 | ||
4 | 經紀 | 委托信息登記 | 貼現委托信息登記申請報文 |
5 | 貼現委托解除登記申請報文 | ||
6 | 貼現委托失效通知報文 | ||
7 | 貼現委托信息查詢申請報文 | ||
8 | 貼現委托信息查詢應答報文 | ||
9 | 經紀/平臺 | 企業簽約 | 貼現申請人簽約申請報文 |
10 | 經紀/平臺/貼現 | 貼現申請人簽約應答報文 | |
11 | 經紀/平臺/貼現 | 貼現申請人明細信息下發報文 | |
12 | 經紀/平臺 | 簽約狀態查詢申請報文 | |
13 | 經紀/平臺/貼現 | 簽約狀態查詢應答報文 | |
14 | 經紀/平臺 | 簽約需求通知報文 | |
15 | 貼現 | 簽約狀態通知報文 | |
16 | 經紀/平臺/貼現 | 意向詢價 | 貼現意向詢價發送修改申請報文 |
17 | 經紀/平臺/貼現 | 貼現意向詢價轉發報文 | |
18 | 經紀/平臺/貼現 | 貼現意向詢價應答報文 | |
19 | 經紀/平臺/貼現 | 貼現意向詢價撤銷報文 | |
20 | 經紀/平臺 | 掛牌詢價 | 貼現掛牌詢價發送申請報文 |
21 | 貼現 | 貼現掛牌詢價轉發報文 | |
22 | 貼現 | 貼現掛牌詢價應答報文 | |
23 | 貼現 | 貼現摘牌通知報文 | |
24 | 經紀/平臺 | 貼現掛牌詢價撤銷報文 | |
25 | 經紀/平臺/貼現 | 對話報價 | 貼現對話報價發送修改申請報文 |
26 | 經紀/平臺/貼現 | 貼現對話報價轉發報文 | |
27 | 經紀/平臺/貼現 | 貼現對話報價應答報文 | |
28 | 貼現 | 通用報文 | 線上貼現專用轉發報文 |
29 | 經紀/平臺/貼現 | 貼現業務狀態更新通知報文 | |
30 | 經紀/平臺/貼現 | 貼現業務交易確認報文 | |
31 | 經紀/平臺/貼現 | 貼現意向成交通知報文 | |
32 | 經紀/平臺/貼現 | 貼現結算結果通知報文 |
直連接入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具有貼現業務辦理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票交所公布的工程實施計劃(附件2)上線“線上貼現”貼現類報文功能。
1.5過渡期安排
原貼現通直連功能將于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上線時停止新增接入申請,2023年10月7日全部停用。
原貼現通客戶端意向詢價模塊于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上線時關閉,其余功能(貼現申請人信息登記、企業簽約、ECDS票據的掛牌詢價和對話報價等)長期內仍可繼續使用。
過渡期業務安排詳見附件3。
2 業務流程
2.1 貼現申請人信息登記
[功能概述]
票據經紀機構在為企業提供經紀服務前,應當將貼現申請人信息登記至票交所。企業通過供應鏈平臺辦理線上貼現業務前,應當通過供應鏈平臺將信息登記至票交所。
[業務流程]
1. 票據經紀機構向票交所提交貼現申請人信息登記申請。企業通過供應鏈平臺辦理線上貼現業務的,應通過供應鏈平臺提交貼現申請人信息登記申請。
2. 票交所返回登記結果。
3. 票交所對登記信息記錄入庫,以備后續簽約等場景調用。
4. 貼現申請人信息登記完成后,票據經紀機構、企業可以查詢、修改或刪除已登記信息。
[校驗規則]
1.貼現申請人信息登記完成后,票據經紀機構才能為貼現申請人提供簽約、貼現詢價等服務功能。企業在完成貼現申請人信息登記后,才能通過供應鏈平臺辦理簽約、貼現詢價等業務。
2.票據經紀機構仍沿用“登記機構參數”,以控制其內部信息登記分支機構和詢價分支機構之間的對應關系。
2.2 企業簽約
2.2.1 簽約需求登記
[功能概述]
貼現機構將簽約所需材料清單、相關要求等登記至票交所,通過票據經紀機構、供應鏈平臺展示給企業。
[業務流程]
1.貼現機構一級機構管理員在票據業務系統客戶端登記簽約所需材料清單、相關要求(如對貼現申請人的地域要求、經營年限要求、貼現發票申領方式等)[1],選擇發送范圍。登記路徑為:機構管理->線上貼現管理->貼現機構簽約管理。
2.票交所將相關簽約要求,通過票據經紀機構、供應鏈平臺展示給企業。
2.2.2 企業簽約
[功能概述]
貼現申請人選擇貼現機構,提交相應材料,貼現機構對企業資質進行審核后,完成貼現業務準入。
[業務流程]
1.貼現申請人根據貼現機構簽約要求,上傳相應材料,發起業務申請。
2.票據經紀機構、供應鏈平臺根據貼現申請人申請,形成“貼現申請人簽約申請報文”,發送給票交所。
3.票交所通過“通用業務確認報文”反饋處理結果。
4.票交所將簽約申請轉發給貼現機構,向貼現機構發送“線上貼現專用轉發報文”“貼現申請人明細信息下發報文”。
5.貼現機構對貼現申請人資質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通過“貼現申請人簽約應答報文”反饋給票交所。
6.票交所通過“通用業務確認報文”向貼現機構反饋處理結果。
7.票交所將貼現機構審核結果通過票據經紀機構、供應鏈平臺轉發給企業。
8.簽約申請發起后,貼現申請人可通過票據經紀機構、供應鏈平臺向貼現機構查詢簽約結果、簽約有效期、額度使用情況等,使用“簽約狀態查詢申請報文”發起,貼現機構使用“簽約狀態查詢應答報文”應答。
貼現機構修改或作廢貼現額度的,應當使用“簽約狀態通知報文”報送票交所。
[校驗規則]
簽約申請當日不清理,貼現機構可以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應答。票交所將在第15日日終,對未應答的簽約申請予以清退,向發起方和接收方分別下發“通用業務通知報文”。
2.3 委托信息登記
[功能概述]
票據經紀機構應當在接受貼現申請人委托后,將委托利率、委托有效期等登記至票交所。該功能僅適用于票據經紀機構發起的原ECDS票據業務,其他類業務無需進行委托信息登記。
[業務流程]
1.貼現申請人挑選擬貼現票據,委托給票據經紀機構代為詢價,明確委托利率上限、委托有效期。
2.票據經紀機構根據委托,形成“貼現委托信息登記申請報文”,發送給票交所。
3.票交所通過“通用業務確認報文”向票據經紀機構反饋處理結果。
[校驗規則]
相關票據當前持有人應當為貼現申請人,票據狀態符合可貼現的狀態,未處于其他票據經紀機構委托過程。
2.4 詢價交易
2.4.1 意向詢價
[功能概述]
貼現申請人自行或授權票據經紀機構對指定票據發起意向詢價,貼現機構應答反饋貼現價格。貼現機構也可以通過意向詢價發布貼入需求。
[業務流程]
場景一:貼現機構發布貼入需求
1.貼現機構將貼入需求發送給票交所。
2.票交所向貼現機構反饋處理結果。
3.票交所將相關信息通過票據經紀機構、供應鏈平臺展示給企業。
4.貼現申請人(或經貼現申請人授權的票據經紀機構)選擇貼現機構,發起對話報價,貼現申請人與貼現機構通過對話報價達成成交。轉對話報價后,原意向詢價單當日仍有效。
場景二:貼現申請人發起意向詢價
1.貼現申請人選擇票據,通過票據經紀機構發起意向詢價,或授權票據經紀機構代為發起意向詢價,票據經紀機構形成“貼現意向詢價發送修改申請報文”發送給票交所。貼現申請人也可以通過供應鏈平臺,對供應鏈票據發起意向詢價,供應鏈平臺根據申請形成“貼現意向詢價發送修改申請報文”,發送給票交所。
2.票交所通過“貼現業務交易確認報文”反饋處理結果。
3.票交所將意向詢價轉發給貼現機構,發送“貼現意向詢價轉發報文”。
4.貼現機構對意向詢價進行應答,通過“貼現意向詢價應答報文”向票交所提交應答結果,明確是否可辦理貼現以及可貼現利率。
5.票交所通過“貼現業務交易確認報文”向貼現機構反饋處理結果。
6.票交所將應答結果轉發給票據經紀機構,或通過供應鏈平臺轉發給企業。
7.貼現申請人(或經貼現申請人授權的票據經紀機構)選擇一家貼現機構,發起對話報價,票交所向其他貼現機構下發“貼現業務狀態更新通知報文”通知詢價終止,貼現申請人與貼現機構通過對話報價達成成交。
貼現申請人通過供應鏈平臺發起的意向詢價,均由貼現申請人自行簽章。
[校驗規則]
一筆意向詢價可包含多張票據(包),但票據(包)當前所在的業務辦理渠道類型(金融機構、供應鏈平臺、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應當一致。
2.4.2 掛牌詢價
[功能概述]
貼現申請人通過票據經紀機構、供應鏈平臺對指定票據設定貼現利率后,發起掛牌詢價,貼現機構摘牌成交。
[業務流程]
1.貼現申請人選擇票據,通過票據經紀機構發起掛牌詢價,或授權票據經紀機構代為發起掛牌詢價,票據經紀機構形成“貼現掛牌詢價發送申請報文”發送給票交所。貼現申請人也可以通過供應鏈平臺,對供應鏈票據發起掛牌詢價,供應鏈平臺根據申請形成“貼現掛牌詢價發送申請報文”,發送給票交所。
2.票交所對相關票據進行鎖定,通過“貼現業務交易確認報文”反饋處理結果。
3.票交所將掛牌詢價轉發給貼現機構,發送“貼現掛牌詢價轉發報文”。
4.有貼現意向的貼現機構,通過“貼現掛牌詢價應答報文”向票交所提交“摘牌”應答。
5.票交所向已摘牌貼現機構發送“貼現摘牌通知報文”、“票據詳細信息下發報文”,通過“貼現業務狀態更新通知報文”通知掛牌方和其他貼現機構,其他貼現機構無法再次摘牌。
6.已摘牌的貼現機構進行貼現業務審批,通過“貼現掛牌詢價應答報文”向票交所提交成交或取消摘牌的應答。
應答成交的,票交所生成意向成交單,向業務雙方發送“貼現意向成交通知報文”。
應答取消摘牌的,票交所向業務雙方和其他貼現機構發送“貼現業務狀態更新通知報文”,其他貼現機構可以再次摘牌。
對于允許議價的掛牌詢價,摘牌貼現機構可以將相關詢價轉為對話報價。
貼現申請人通過供應鏈平臺發起的掛牌詢價,均由貼現申請人自行簽章。
[校驗規則]
1.一筆掛牌詢價僅包含一張票據(包)。
2.掛牌詢價期間票交所對相關票據予以鎖定。
2.4.3 對話報價
[功能概述]
貼現雙方可以通過對話報價確定最終貼現意向,對話報價中交易要素需完整、明確。
[業務流程]
1.貼現申請人(或經貼現申請人授權的票據經紀機構)收到貼現意向詢價后,或貼現機構摘牌后,可以向對方發起對話報價,形成“貼現對話報價發送修改申請報文”發送給票交所。
2.票交所通過“貼現業務交易確認報文”反饋處理結果。
3.票交所向對話報價接收方,轉發“貼現對話報價轉發報文”、“票據詳細信息下發報文”。
4.對話報價接收方向票交所發送“貼現對話報價應答報文”,對對話報價進行“成交”或“終止”應答,或者修改對話報價內容要素后反饋至對話報價發起方。
5.對話報價一方應答成交后,票交所生成意向成交單,向業務雙方發送“貼現意向成交通知報文”,進入清算結算流程。
貼現申請人通過供應鏈平臺發起的對話報價,均由貼現申請人自行簽章。
[校驗規則]
1.一筆對話報價可包含多張票據(包),但票據(包)當前所在的業務辦理渠道類型(金融機構、供應鏈平臺、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應當一致。
2.對話報價期間票交所對相關票據予以鎖定。
2.5 清算結算
2.5.1 票據業務系統票據
[功能概述]
對于通過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簽發的票據,貼現雙方成交后票交所系統自動完成貼現業務的清算結算和票據權屬的變更,生成結算交割單。
[業務流程]
1. 意向成交單生成后,票交所系統進行清算結算,若結算方式為“票款對付(DVP)”,系統自動完成資金劃付并變更票據權屬;若結算方式為“純票過戶(FOP)”,系統自動變更票據權屬。
2. 票交所下發“貼現結算結果通知報文”,通過票據經紀機構、供應鏈平臺向貼現申請人通知結算結果。
3. 票交所向收付款雙方發送“通用結算結果通知報文”,通知結算結果;若票據經紀機構與貼出票據不屬于同一業務辦理渠道,票交所還將以“通用票據信息變更通知”通知原票據開戶行/供應鏈平臺權屬變更情況。
[校驗規則]
1.對于通過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簽發的票據,票交所按照意向成交單中所有票據進行整包清算,發送一次結算結果通知。
2.對于結算方式為DVP的業務,意向成交需要在系統清算結算時序內。
2.5.2 原ECDS票據
[功能概述]
業務過渡期間,對于通過原ECDS簽發的票據,貼現雙方需按照意向成交單自行完成貼現業務,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將對原ECDS清算結果與意向成交單進行比對,生成結算交割單。
[業務流程]
1.貼現雙方根據意向成交單內容,自行通過原ECDS辦理完成買斷式貼現業務。
2.票據業務系統對原ECDS清算結果和意向成交單的結算日、票據信息、貼現申請人信息、貼現機構信息進行核對,核對一致,向票據經紀機構、貼現機構下發“貼現結算結果通知報文”。
[校驗規則]
1.原ECDS買斷式貼現的票據號碼應當與意向成交單的票據號碼一致。
2.原ECDS買斷式貼現簽收報文日期應當與意向成交單的結算日一致。
3.原ECDS貼出人組織機構代碼應當與意向成交單貼現申請人社會信用代碼的第9-17位一致。
4.原ECDS貼入人開戶行行號應當與意向成交單貼入方賬戶信息-開戶行行號一致,對于原ECDS代理接入的機構,原ECDS貼入人賬號還應與意向成交單貼入方賬戶信息-賬號一致。
5.票據業務系統根據原ECDS清算結果,逐張下發結算結果通知。
2.6開戶行處理
對于通過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簽發的票據,“線上貼現”業務觸發的票據鎖定、解鎖、權屬變更等情況,金融機構、供應鏈平臺應當根據票交所下發的“通用票據信息變更通知”進行相關處理。
[1] “線上貼現”業務中,貼現合同由貼現申請人授權委托書、意向成交單、相關業務規則構成。貼現機構在此處上傳的貼現協議視為補充協議,如無必要,無需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