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彩虹集團發布公告稱,近日公司就與蘇寧采購中心、蘇寧易購票據糾紛一案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據款項3671萬元及利息。
成都彩虹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提起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成都彩虹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就與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蘇寧采購中心(以下簡稱“蘇寧采購中心”)、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寧易購”)票據糾紛一案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受理立案,出具《受理
案件通知書》(2021)蘇 01 民初 4018 號。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成都彩虹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蘇寧采購中心
(二)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據款項 36,710,239.47 元及利息(利息計
算方法為:以 5,757,319.44 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
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從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
25,678,874.21 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貸款市場報
價利率計算從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 5,274,045.82 元
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從 2021年 7 月 10 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二被告承擔。
(三)訴訟事實與理由
公司與被告蘇寧采購中心以其蘇寧易購天貓及加盟店、蘇寧對公、蘇寧自營(常規門店、直營店、電器超市)等渠道開展線上和線下業務合作,銷售公司生產的生活電器產品,雙方訂立了業務合作合同,合同約定貨款結算周期為 1 個月,貨款支付方式為三個月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蘇寧采購中心違反合同約定,出現逾期支付貨款的情形。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公司接受了商業
承兌匯票支付方式。2021 年 3 月 19 日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期間,出票人蘇寧采
購中心以公司為收款人,開具了電子商業承兌匯票 4 張,票據金額分別為5,757,319.44 元、13,605,275.12 元、12,073,599.09 元、5,274,045.82 元,4張匯票均經蘇寧采購中心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上述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合計金額為 36,710,239.47 元,上述匯票現已到期。公司通過在電子匯票系統提示付款、發函通知、派員催收等多種方式要求蘇寧采購中心付款,但蘇寧采購中心始終拒絕支付。
蘇寧采購中心作為到期無條件支付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應該按照票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無條件向公司付款。蘇寧采購中心為蘇寧易購設立的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蘇寧易購應當與其共同承擔給付責任。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
本訴訟案件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剛受理立案,尚未開庭審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因買賣合同糾紛公司及子公司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未結案案件(不包含本次訴訟)共 3 起,訴訟標的共計 147.39 萬元;就生產、銷售侵犯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公司委托專業機構提起訴訟,除已調解案件外,單宗案件涉及金額均不超過 3.00 萬元。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訴訟涉及應收賬款金額 36,710,239.47 元,占公司上一年經審計歸屬
于上市公司股東凈資產的 2.92%。由于上述應收款項的收回存在不確定性,可能導致應收款項壞賬損失。本案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合理估計預期信用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公司流動資金完全能夠滿足正常經營和發展需要,上述訴訟事項不會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公司密切關注并跟進案件進展情況,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次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民事起訴狀》。
2、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
成都彩虹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1年11月22日